出借银行卡后非法占有卡内资金 行为咋认定

发布时间 2024-01-05 15:06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李振洋

2022年11月中旬,王某无意间发现一则出租银行卡可以赚取佣金的小广告,加之当时生活困难,王某遂添加对方微信询问价格,对方告知其提供银行卡每天可获得150元佣金,但必须同时提供绑定该银行卡的手机卡。在询问出租银行卡的用途时,对方表示是为了结算网络赌博的资金,虽然明知这种行为违法,甚至可能涉嫌犯罪,但在利益的驱使下,王某同意了对方的要求,并将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以及手机卡邮寄给了对方。两天后,对方收到了王某邮寄的“两卡”,并修改了银行卡密码,在核实能够正常使用后,便开始每天向王某支付佣金。过了几天,王某突然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因其银行卡大额交易频繁,询问王某银行卡是否为本人使用,王某出于害怕便让工作人员冻结了该银行卡。

一段时间后,王某发现没有相关部门联系自己,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便去银行注销这张银行卡。在银行柜台办理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卡内还有余额,此时王某产生了占有卡内资金的想法,遂打消了注销银行卡的念头,并让银行工作人员重新补办了银行卡,将卡内一万余元占为己有,并用于日常花销。

针对王某通过补卡方式侵占卡内资金的行为,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以王某涉嫌盗窃罪向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新华区检察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考虑王某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新华区检察院于2023年9月20日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说法:

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是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问题。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是通过冻结、补办等方式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内他人的资金占为己有,即常说的所谓“黑吃黑”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样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银行卡申领人王某已将银行卡交予实际持卡人,即银行卡和密码均在实际持卡人手里,故实际持卡人对存款属于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因而具有占有权和控制权。其次,银行卡申领人挂失时未对实际持卡人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实际持卡人并不因出租、出借行为的本身违法而导致自己对该银行卡保管无效,且对银行卡和密码的掌控是现实地占有了存款债权。最后,根据间接正犯的概念,银行卡申领人是利用了不知情的银行工作人员窃取他人以其名义所存的款项。综上,王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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